首页%『欧陆注册』%首页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3-11-13 03:31   

  首页%『欧陆注册』%首页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主要包括饮料、调味品、乳及乳制品、酒类、焙烤食品、方便食品、粮食及其制品、油脂及其制品、特殊膳食等常见食品。

  2、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Mg-)的含量范围;

  1、预包装食醋的标签应标示总酸含量,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应醒目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

  3、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可以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格式和要求按附录A操作。

  1、产品名称应标注具体植物来源,如:大豆蛋白、小麦蛋白、玉米蛋白、豌豆蛋白、马铃薯蛋白等。

  2、产品名称可标注具体的分类,以大豆、花生为例,如大豆粗提蛋白、大豆浓缩蛋白、大豆分离蛋白、大豆组织蛋白、花生粗提蛋白、花生浓缩蛋白、花生分离蛋白、花生组织蛋白等。

  3、产品名称中可包含描述产品成型后物理形态的词语,如:颗粒、碎片、粉等。

  4、植物水解蛋白名称应依据具体植物来源进行标注,如:大豆水解蛋白、小麦水解蛋白、玉米水解蛋白、豌豆水解蛋白、马铃薯水解蛋白等。

  5、大豆蛋白产品应按照下列方式标识脲酶活性和安全性文字说明:脲酶活性为阴性;脲酶活性为非阴性(需加热灭酶处理后方可食用的产品)。

  八、GB 316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1、食品名称应根据适宜人群标注“孕妇营养补充食品”或“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或“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2、标签上还应标注“本品不能代替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

  3、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下列方法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1、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标示活菌(未杀菌)型的产品乳酸菌数应105 CFU/g(mL).

  2、含有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需冷藏储存和运输的饮料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

  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标示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

  十五、GB 9678.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1、代可可脂添加量超过5%(按原始配料计算)的产品应命名为代可可脂巧克力。

  1、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2、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并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2、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十八、GB 2992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1、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并应标示产品的类别和适用人群,同时还应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5、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 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 g时,可不标示图解。

  2、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3、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1、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1、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1、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2、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3、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4、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5、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二十八、GB 1076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二十九、GB 1076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按4.1~4.4 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3、对4.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 “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三十一、GB 2559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2、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

  3、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4、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6、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7、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必须醒目标出“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以及“直接佐餐食用”或“用于烹调”,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醒目标出“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1、销售包装使用标签时,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食用酒精”、原料、乙醇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日期、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2、装运食用酒精的罐、槽车上应标注“食用酒精”,随车附有“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1、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2、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1、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馏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馏水”名称。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2、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温馨提示:食品安全标准不管是否选为执行标准,只要产品属于该类别,就要符合标准要求哦!

  3、果汁型果冻应标示原果汁(浆)总含量,当果汁型果冻中添加的原果浆含量不低于10%时可以标示为果浆果冻。

  4、果肉型果冻应标示总果肉含量或各果肉的含量,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果肉的果肉型果冻可以标示为什锦果肉果冻,也可根据实际使用的果肉名称进行标示。

  7、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 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上述方式标示如下内容:“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1、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如:压榨玉米油或浸出玉米油)和分类名称。

  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酱油”;还应标明产品类别、氨基酸态氮的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

  果汁型碳酸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低于5%的产品可声称为“低糖”。

  3、产品类型应按第4章的规定标示(如:XX类XX型)。【I类、II类,五种类型包括:普通型、高蛋白型、低糖型、低糖高蛋白型和其他型。】

  2、发酵型含乳饮料及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示未杀菌(活菌)型,或杀菌(非活菌)型。

  3、未杀菌(活菌)型发酵型含乳饮料及未杀菌(活菌)型乳酸菌饮料产品应标明乳酸菌活菌数;应标示产品运输、贮存的温度。

  4、符合5.3.3的茶饮料可声称“低糖”或“无糖”。【低糖和无糖产品应按GB13432等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5、符合5.3.4的茶饮料可声称“低咖啡因”。【咖啡因含量不大于同类饮料产品的咖啡因最低含量的50%】

  外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1、外包装物上应有明显的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等。

  1、制作咖喱粉的香辛料调味品及其他原料,在配料表中按质量大小顺序依次列出。

  GB/T 19343-2016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采用不同颜色的标识或封包绳作为等级的辨识标志:特等为蓝色、一等为红色、二等为绿色、三等为白色。

  应按第3章的规定标注分类名称。【调味海苔(调味紫菜)、烤海苔(烤紫菜)】

  按4.1、4.2标注产品类型。(“非即食”、“速食”)及食用方法。【非即食干坛紫菜、非即食干条斑紫菜、速食干坛紫菜、速食干条斑紫菜】

  2、非零售包装应注明产品的名称、标准号、原料、生产日期、保值期【食品伙伴网注,此处疑为保质期,保值期为标准文本中的写法】、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和电线、应注明产品原料原产国。

  3、用鸡肉、鱼肉或牛肉等单一的原料制成的产品,其产品名称应命名为“鸡肉肠”、“鱼肉肠”、“牛肉肠”。

  2、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加工的牛肉,在兽医验讫印戳中应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加工标记。

  2、兽医印戳为圆形,其直径为5.5cm,刻有企业名称、“兽医验讫”、“年、月、日”、“大羊”或“羔羊”或“肥羔”字样。

  标明产品风格(传统型黄酒可不标注产品风格)和按产品分类标示含糖量范围;若产品涉及酒龄的标注,标注酒龄的标示值应小于或等于加权平均计算值。

  外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酒精度、类型、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之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2、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1、非传统发酵法生产的白酒,应在“原料与配料”中标注添加的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符合GB2760要求)

  2、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2、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2、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1、应将蘑菇的形态特征作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或将其标注在产品名称旁边,如:整菇、钮扣菇、特片菇、片菇、碎片菇、帽菇、扣片菇等。

  1、产品名称: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的产品,允许标注的名称为小麦粉馒头。

  1、产品预包装标签应标注食用方法、QS标志、速冻生制品或速冻熟制品、馅含量等。

  2、外包装箱应标注QS标志、贮藏条件、保质期、生产日期和电线、凡标识“低温食用豆粕”的产品,应符合本标准。

  2、若包装容器内放有干燥剂,应在标志中作出如下提示:“内有干燥剂。干燥剂不可食用。”

  1、产品名称应标注具体植物来源,如:大豆蛋白、小麦蛋白、玉米蛋白、豌豆蛋白、马铃薯蛋白等。

  2、产品名称可标注具体的分类,以大豆、花生为例,如大豆粗提蛋白、大豆浓缩蛋白、大豆分离蛋白、大豆组织蛋白、花生粗提蛋白、花生浓缩蛋白、花生分离蛋白、花生组织蛋白等。

  3、产品名称中可包含描述产品成型后物理形态的词语,如:颗粒、碎片、粉等。4、植物水解蛋白名称应依据具体植物来源进行标注,如:大豆水解蛋白、小麦水解蛋白、玉米水解蛋白、豌豆水解蛋白、马铃薯水解蛋白等。

  大豆蛋白产品应按照下列方式标识脲酶活性和安全性文字说明:脉酶活性为阴性;脲酶活性为非阴性(需加热灭酶处理后方可食用的产品)。

  应标明产品的分类名称。【绿茶袋泡茶、红茶袋泡茶、乌龙茶袋泡茶、黄茶袋泡茶、白茶袋泡茶、黑茶袋泡茶和花茶袋泡茶】

  2、标签中应按第4章的规定标示分类名称。【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压缩饼干、曲奇饼干、夹心(或注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煎饼、装饰饼干、水泡饼干、其他饼干】

  1、采用转基因大豆生产加工的大豆蛋白粉,其标签和标识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标示产品的类型和级别。【清香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浓香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标签上若标注葡萄酒的年份、品种、产地,应符合GB 15037的定义。

  应标明以下内容: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质量等级、加工周期及食用说明,并在金华火腿预包装上醒目位置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食用说明:应用温水洗净,切除火腿表面氧化层2mm~5mm,切除黄色肥膘,深度以见白色肥膘或红色瘦肉为准。

  1、绍兴加饭(花雕)酒应标注酒龄。产品名称与净含量应同时排在同一主要展示面。

  2、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执照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以及“小心轻放”、“怕湿”等警示标志。

  1、预包装葡萄酒标签按GB10344规定执行,并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注:单一原料的葡萄酒可不标注原料与辅料;添加防腐剂的葡萄酒应标注具体名称。

  2、标签上若标注葡萄酒的年份,品种,产地,应符合3.3,3.4,3.5的定义。【3.3年份葡萄酒:所标注的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3.4品种葡萄酒:用所标注的葡萄品种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75%(体积分数)。3.5产地葡萄酒:用所标住的产地葡萄酒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

  3、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1、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10344的有关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执照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2、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1、产品名称:按第4章分类要求的产品名称标注。【特级初榨橄榄油、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橄榄灯油、精炼橄榄油、混合橄榄油、粗提油橄榄果渣油、精炼油橄榄果渣油、混合油橄榄果渣油】

  2、生产日期的标注:a)特级初榨橄榄油、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橄榄灯油应标示油橄榄果实的年份。b)特级初榨橄榄油、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橄榄灯油、精炼橄榄油、混合橄榄油、精炼油橄榄果渣油、混合油橄榄果渣油应标示包装日期。c)以包装日期为保质期起点日期,进口分装产品应再注明分装日期。

  1、产品名称:压榨米糠油、浸出米糠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凡标识“分提棕榈油”名称的产品,应标注:“原油”或“成品油”。分提棕榈油产品采用“棕榈油”名称时,还应标注分提棕榈油的名称、“原油”或“成品油”。

  3、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4、转基因油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1、产品名称:压榨棉籽油、浸出棉籽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3、转基因棉籽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4、凡标识“棉籽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1、产品名称:压榨菜籽油、浸出菜籽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3、转基因菜籽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4、凡标识“菜籽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1、应标明产品风格(传统型黄酒可不标注产品风格)和按产品分类标示含糖量范围;若产品涉及酒龄的标注,标注酒龄的标示值应小于或等于加权平均计算值。

  2、外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酒精度、类型、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之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1、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等级、产地、加工年度和月份。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编码、单位地址、净含量、保质期、贮藏条件。

  非零售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批号、制造或分装厂名、地址及贮藏条件。附带的产品说明中也应包括6.1.1中的信息。

  采取适宜的方式,在运输包装上标明金桔的品名、等级、净含量、产地名称及详细地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联系电话、执行标准编号、可追溯标志(条形码标签)等。

  非零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按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净含量、产地、生产者(加工者或包装者)或经营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单一品种需注明蜜源植物。

  1、标签按GB 7718和GB 2758中的标签部分执行,并标明产品类型。蓝莓果酒应标注为“蓝莓xx酒(如蓝莓梨酒)或直接标注为“蓝莓果酒。

  2、外包装纸箱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采取适宜的方式,在运输或销售包装上标明冬枣的品名、等级、净含量、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执行标准编号等。

  1、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防伪专用标志和坦洋工夫保护名称。

  2、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含有坦洋工夫(包括连续或断开)的名称。

  包装袋及外包装纸箱要标签标注,均应标明品名、品种、等级、净重、产地、生产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批次、采收年份、封装人员代号等。

  产品名称以黄桃罐头为例,可标示为“糖水型黄桃”、“果计型黄桃(其中果汁应标明具体名称)、“混合型黄桃”(混合型罐头的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清水型黄桃。

  1、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以下规定:a)标签上的声品名称应注明虾的种类;b)产品名称附遍应有产品性状的描述,所用术语应能恰当反应产品 状,避免消费者混淆或被误导;c)标签上应注明产品是“熟的”、“半熟的”或“生的”,并应注明产品是养殖的还是捕捞的,以及产她的说明;d)如果产品用海水镀冰,则应予以说明。

  2、非零售包装的标签应标明食品名称、批号、制造或分装厂名、地址及贮藏条件。附带的产品说明中也应包括7.2中的信息。

  1、按照“章节4注明产品类别。按产品形态和食用方法进行分类:糖果糖液型流质糖果;泡沫糖液型流质糖果;起泡糖液型流质糖果;吹泡糖液型流质糖果;液体糖液型流质糖果;其他型流质糖果。

  2、配料中原果汁含量(浓缩果汁可换算为原果汁)低于2.5%的产品,不得标为果汁××糖果;原糖果汁含量低于1.5%的产品,不得标为水果××糖果。

  雪糕中原果汁含量的质量分数低于2.5%的产品,可标为“××果味雪糕”;原果汁含量的质量分数2.5%的产品,可标为“××果汁雪糕”;含水果果肉(或果块)的产品,可标为xx水果雪糕。

  3、发酵型产品应标示杀菌(非活菌)型和未杀菌(活菌)型;4、未杀菌(活菌)型的产品应标示乳酸菌活菌数,还应标明产品贮存温度。

  2、 冰淇淋中原果汁含量的质量分数低于2.5%的产品,可标为“××果味冰淇淋”;原果汁含量的质量分数2.5%的产品,可标为“××果汁冰淇淋”;含水果肉(或果块)的产品,可以标为“××水果冰淇淋”。

  1、加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的果蔬汁(浆)产品,应在产品名称[如××果汁(浆)]的邻近部位清晰地标明“加糖字样。

  2、果蔬汁(浆)类饮料产品,应显著标明(原)果汁(浆)总含量或(原)蔬菜汁(浆)总含量,标示位置应在“营养成分表”附近位置或与产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3、果蔬汁(浆)的标示规定:只有符合“声称100%”要求的产品才可以在标签的任意部位标示“100%,否则只能在“营养成分表”附近位置标示“果蔬汁含量:100%。4、若产品中添加了纤维、囊胞、果粒、蔬菜粒等,应将所含(原)果蔬汁(浆)及添加物的总含量合并标示,并在后面以括号形式标示其中添加物(纤维、囊胞、果粒、蔬菜粒等)的添加量。例如某果汁饮料的果汁含量为10%,添加果粒5%,应标示为:果汁总含量为15%(其中果粒添加量为5%)。

  产品名称以橘子罐头为例,可标示为“糖水型橘子”、“果计型橘子”(果汁应标明具体名称)、“混合型橘子”(混合汁的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清水型橘子”。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净含量、产地、生产者(加工者或包装者)或经营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单一品种需注明粉源植物。

  2、标签上应标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并按规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或未取得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登记的产品,不得使用本标准规定的山西老陈醋产品名称。

  3、外包装应标注“易碎物品”、“怕晒”、“怕雨”标志。温馨提示: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执行,但某标准选为该产品的执行标准,就要符合该标准各项要求,否则判为不合格品。

粤ICP备14045741号-1Copyright(C)2023-2024傲世皇朝平台注册 txt地图 HTML地图 XML地图